审批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固定场所和专职从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审批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关证明; 3、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4、经营管理规章
审批时限:市文化局在收到申请者的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收费依据:赣计收费字[2003]818、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件。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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