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中:(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得少于40平方米,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电子游戏机室不得少于150平方米,60台机种。 (3)场内亮度舞厅不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低于6勒克司,包厢不低于3勒克司。 (4)歌舞厅音响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必须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露天卡拉OK厅及露天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区,营业时间夏季不得超过24点,其余季节不得超过23点,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 (5)电子游戏机的机型、机种、电路板和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必须先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7)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待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8)娱乐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审批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取得《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后,持许可证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注册登记,取得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 申请单位拟订法人代表的有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3、 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4、 公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合格证明文件 6、 经营管理规章
审批时限:市文化局收到申请者的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和答复。 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收费依据:赣计收费字[2003]818、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件。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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