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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设立备案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办理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分别到公安机关进行场地安全审批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3、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 申请单位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审批时限: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者的有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发布时间:2006-12-14 17:23
信息类别:办事大厅
信息来源:抚州市文化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文化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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