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办理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分别到公安机关进行场地安全审批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3、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 申请单位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审批时限: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者的有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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