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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许可证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10万元以上的资金

  审批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 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
  3、 单位演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4、 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5、 单位章程

  审批时限: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单位的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收费依据:赣计收费字[2003]818、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件。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发布时间:2006-12-14 17:22
信息类别:办事大厅
信息来源:抚州市文化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文化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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