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市文化局 审批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经营场所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经营场址和与其相适应的计算机 6、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开设地点必须远离中小学校200米以外;场所必须不影响机关、医院、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地点。
审批程序: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企业名称,到消防安全机关检查验收场所,到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审核;上述流程走完后,最后到市文化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必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资金和性质)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3、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意见书 4、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意见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书 7、经营单位规章制度 审批时限:以上文件齐全,经公示7天,无不良反映,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收费依据:赣计收费字[2003]818、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件。
窗口电话:13970428993 经办人电话:139704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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